《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清朝时珲春作为东北封禁政策的“禁中之禁”,
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在珲春设置八旗驻防,由此,珲春形成了一个以旗人为主的军事型管制社会,加上明确的封禁政策,使得满汉间的交流呈现特殊化的倾向,但从结果来看,双方依旧产生了深层次的感情认同。
这件事,还请您听我细说。
清军入关之后,在东北分设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将军,并广置八旗驻防,施行军事化的管理。在内地社会中,主体为汉人,而在当时的东北,社会主体则为满人,汉人通常以外来人口的身份出现。
乾隆五年,清政府出台了对东北地区民人的禁令,这就是所谓的东北封禁政策。其内容主要有两点,其一,限制民人进入,其二,民人不得开垦东北荒地。
以上就是政策的大背景。
上图_ 清朝的珲春 (箭头标注处)
珲春与朝鲜交界,更有人参、东珠等出产,此外还是满清的龙兴之处。因此,在此地有250名兵丁驻守,乾隆二十四年又增为450名。八旗驻防,重新塑造了珲春的社会结构,这里就成为了代表性的满洲旗人社会。
在封禁政令下达前,珲春社会实际上已经处于封禁之中了。在《珲春副都统衙门档》中,有这么一段记载,珲春的基层官员向上级申请雇人种田。
“去岁允许雇人种粮,人口勉强得济。伏请再行雇人,则兵丁不至困迫,且可养活妻儿……所雇之人到后,各自严行管束,不至生事。俟务农毕,解至宁古塔。”
这一段记载,我们能发现一些有趣的事实,第一,珲春的封闭是相对的,去年就已经有民人因雇佣而到访。第二,部分珲春的八旗子弟们生活相当困顿,而雇人耕种则对此卓有成效。第三,不愿意让民人进入的理由是“容易生事”。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乾隆二十四年,珲春正式允许民人居住,不过,实际上此时的管制依旧非常高压。凡是不在册的民人,有一个是一个,统统禁止通行,每年都要对境内民人进行查验,不在名册之上的扭送出境。
上图_ 珲春副都统衙门档(影印本) 里的满文记载
可以很明显的看出珲春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不同,军事化的管制非常明显。在这样的社会中,民人与旗人产生了怎样的交互关系呢?
一、????经济关系
1、???????雇佣
雇佣关系,是旗人和民人最重要的关系,种地民人又是被雇佣的主体,乾隆二十五年,种地民人有近五百人,等到乾隆五十四年,人数已经增长为1116名之多。这一数据说明了随着民人的涌入,珲春的农业也得到了发展,农业的发展反而使得对民人的需求愈发严重,结果就是旗人经常不顾法令,去招募游民。当地统领查明后,也往往选择默认此事,甚至将游民编入名册。
既然雇佣,自然要支付报酬,当时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分成,其二则是付给工资,具体看双方如何约定。
雇民的兴盛,和旗人的生计困难息息相关。旗人年俸二两,但要参与出征以及每年两次的围猎,“所余无几”。
上图_ 珲春副都统衙门
2、???????买卖
除去雇佣来种地的民人,珲春还允许各类商人匠人进入,包括木匠、铁匠、石匠、席匠等等。
有趣的地方在于,这部分商人,并不单纯的作为卖方存在,他们也会收购珲春的出产进行销售。
上图_ 清朝光绪年间珲春首任副都统依克唐阿的德政碑
二、????社交活动
因社交活动而形成的关系,其实在珲春非常丰富,毕竟,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首先是债务关系,有很多旗人与民人交易之时,因一时困窘或其他原因,偶尔会选择赊欠,这就形成了债务关系。
这类记载,在当时并不新鲜。
乾隆四十年,民人沈英与旗人伊兰保之婢女通奸。遗憾的是史料并未记载后续处置。
但按定例,旗人之女及家奴之女不得嫁与民人,违者治罪。恐怕这位沈英相对较少。
更新鲜的是曾有旗人认民人为义父,并与另一民人结为兄弟。他们之间的故事我们不得而知。总之,这位旗人因被都统认为“品行卑贱,玷辱满洲颜面”而被革退,并被杖惩。
通过这些资料,可以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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