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古代刺配充军,犯人到了边疆军队之中后,地位
在影视剧《水浒传》中,武松为兄报仇被被判刺配孟州充军,宋江怒杀阎婆惜被刺配江州,林冲也因为得罪高俅而被刺配充军。古代刺配充军是很常用的一种惩罚犯人的手段。这些被刺配充军犯人到了边疆军队之中后,他们的地位是怎样的真实情况?刺配是一种什么刑罚?
一、剌配刑
1、常用的刑罚
刺配之法作为宽贷死刑的代用刑,虽然使三种刑罚集一人之身,但仍然是宽于死刑,填补了死刑与流刑之间过于宽大的落差,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流刑即“减死配流”出现,它是唐代流刑的变化形式,成为死刑特恩的手段,这是宋太祖创立刺配刑的原始意图。
作为特带死罪的刺配刑,一开始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名,只是由皇上量情先行判决。但之后伴随着发配刑应用范畴的扩张,慢慢出现的相关发配的科条,而发配刑也失去宽贷死缓的初始实际意义,而变成一个普遍应用的常见刑。
2、刺配刑的适用
刺配刑主要用于逃亡的士兵、犯赃的官吏以及窃盗的人达到死刑特贷的罪犯。随着刺配诏敕的增多,剌配刑适用的范围也日渐扩大,流罪、徒罪,甚至三次犯杖脊的人都可以实施刺配刑。
刺配刑是集杖、骑、流、役四种刑罚为一体的刑罚,不仅要杖脊、剌面,还要长期乃至终身服苦役。凡是被判处刺配刑的罪犯,都要先杖脊。刺配中的杖脊实际上是把“折杖法”中的脊杖纳入到刺配刑之中,至于决杖多少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刺配刑的第二部分是賴刺,这是古代骑刑的复活,因情节轻重而有部位、大小、深浅之不同。所刺部位主要刺在耳后、背、额、面;所刺标记,也有字和记号之分,目的是为了让人可以直观地看出此人是罪犯。因此,骑刺既是一种肉刑,也是一种污辱刑。
另外的流、役两部分则适用普通流刑的制度,由于多方军阀混战,因此改成将犯罪分子放逐至大西北大通道地域服军役。
宋代的发配刑中的服役期限自始至终沒有订制,发配者全是终生服役,官员违法犯罪都可用发配刑,伴随着发配刑的扩张,因此请减少发配刑的呼吁上涨,慢慢又拥有一些减刑的对策。宋朝普遍应用发配刑,不但没能平稳社会公共安全,反倒激发老百姓更猛烈的抵抗。宋朝应用严刑对元明清酷刑规章制度的残忍的发展具有了很大助力的功效。
二、刺配充军
1、配军说
配,即配军,是强制犯罪者隶于军籍、充当役卒的一种刑罚方法。宋代配隶刑与配军十分相似,因为绝大多数被处以配隶刑之人都要被配往各地厢禁军中服役,只有极少数被配至沙门岛、通州海岛的除外。
沙门岛、通州海岛虽有“屯兵使者领护”,且犯人在岛上亦要服役,但在宋代史料中,并没有记载在这些海岛上有军事建制,因此,在岛上服役的犯人并不隶于军籍。
而由于有宋一代,配隶之人主要还是送往各地牢城营、本城营中服役,基于此种情况,在宋代的史料中,配隶刑也往往称之为配军。
2、刺配流放场所的变化
唐代三等流刑流放距离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流放之地多为边远之地;而宋代配隶刑在北宋时以地理远近共分十等,在南宋时则分为十四等,最近的可以是本城,最远者乃远流海外或广南远恶州军,且宋代配隶刑不一定具有远流性质,如配隶本城者,则彻底丧失了流刑将犯人远流他地的功能。
唐朝三等流刑均要服役一年,加役流者需服役三年,居作的场地,关键供本地官衙操纵服现役,女犯在少府监染织或佣于厨膳,在其它地区者则在本地服杂役或在官办手工业者服工役;而宋朝配隶刑,除在官营监司服工役者外,大量的是配于厢军牢城营或本城营口服杂役,还有些是立即配入禁、厢军内参军。
流刑只需在流所服现役一年,随后就可以在本地附籍为民,最大的也只需服现役三年;而配隶刑服现役限期显而易见比流刑要看起来多,配隶刑在宋朝前期一直是经常性刑,如未遇皇上恩赦,配隶人很有可能在配所服现役终生,即便是在宋朝中后期,配隶刑有固定不动有期徒刑后,其服现役限期也远并不是服现役一年、三年就可以释放。
充军刑与五刑中的徒、流之刑并存,在明、清案例中既可以见到被处以充军刑的犯人,又可以见到被处以徒、流之刑的犯人;而宋代徒、流之刑被折杖法取代后,犯杖以上情重者,皆要处以配隶之刑,实际上更多地是用配隶之刑代替了封建五刑中徒、流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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